公证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国内民、商事及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服务
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类型:公共服务
申报材料:
国内民事公证:
(一) 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1、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当事人提供委托书或声明书的文本。
3、当事人应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赠与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被赠与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的文本。
4、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或者受赠的,还应该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5、赠与的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应共同申请;赠与标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应提交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遗嘱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
3、遗嘱的文本,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四)继承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交经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遗嘱书(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
5、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设有遗嘱执行人的);
6、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7、数位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弃权声明书;
8、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继承人在异地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写明是否愿意继承该份遗产;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五)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当事人放弃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六)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文本;
3、协议所涉财产的产权证明;
4、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七)离婚协议公证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及离婚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八)赔偿协议类公证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1、肇事方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车辆的营运许可证明。
3、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责任划分认定书、调解协议书;
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文本;
5、受害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6、受害方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7、县级以上医院或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
8、为处理交通事故、治疗伤者或安葬死者付出的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票据和证明;
9、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1、侵权方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人身赔偿协议的文本。
3、受害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4、受害方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5、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诊断书、鉴定书、勘验记录等;
6、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7、与赔偿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收据,误工费的证明等。
8、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医疗赔偿协议公证:
1、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赔偿协议文本;
3、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4、患者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5、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
6、省或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
7、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除外)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九)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1、参加遗产分割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2、协议当事人享有继承权或享有遗产权益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3、遗产所有权证明;
4、遗产分割协议文本;
5、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保管遗嘱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保管的遗嘱书原件;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一)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资助人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拟申请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文本;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留学人员应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派单位批准其出国留学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担保人应提交:
1、担保人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财产共有人同意为留学人员担保的书面文件;
3、担保人的担保资金来源证明;
4、担保文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国内经济公证: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出卖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意见书;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5、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买受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拆迁的文件;
5、拟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被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公民房屋拆迁应提交:
(1)被拆迁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同意拆迁和办理公证的,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该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公证处公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拆迁方、被拆迁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后果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提供的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检查报告等;
5、与不可抗力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书面承诺等。
(四)保全证据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4、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有奖活动公证
1、主办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奖活动的文件;
4、有奖活动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奖品设置、中奖人产生办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证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提交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
5、有关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6、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7、招标组织机构及组织组成人员名单;
8、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9、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10、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1、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七)拍卖公证
拍卖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5、拍卖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规则和拍卖公告;
7、拍卖方案。
委托方:
1、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委托拍卖标的物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或有处置权的批准文件,拍卖标的有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明;
3、拟委托拍卖标的物的《评估报告》。
4、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拍卖工商企业的还应提交:
(1)拟被拍卖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委托拍卖的文件(批复);
(2)拍卖国有企业财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拍卖的文件(批复)
(3)拍卖集体企业财产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拍卖的决议;
(4)拍卖股份制企业财产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5、行政机关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
(1)有关部门关于同意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的文件(批复);
(2)具有罚没职能的机关出具的《罚没清单》。
6、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
7、税务机关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的《限期催缴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8、委托拍卖文物的,还应提交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
竞买方的主体资格(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拍卖方、委托方、竞买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八)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委托招标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活动资格的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5、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九)股东大会公证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2、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4、股东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5、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有效证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租赁合同公证:
1、出租人、承租人的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出租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有权进行出租的证明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3、出租共有财产的,出具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4、财产租赁合同文本,出租行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一)法人资格公证:
1、法人资格证明(机关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国家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为民政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任命书或聘任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通行证等身份证明;
3、有关法人的地址、组织机构、营业场所及人员结构的证明;
4、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法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出具的资信情况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二)借款合同公证:
贷款方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借款合同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借款方应提交:
1、借款方的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担保方应提交:
1、担保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是合伙组织的,还应提交合伙人同意的证明);
2、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明身份证》。
涉外公证:
(一)出生公证: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户口本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已经出境的,应提交护照;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当事人无工作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出具证明信;在校学习的,由其学校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和委托书或其他材料证件。
(二)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三)经历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校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3、与工作经历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务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四)职业资格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职业资格证书;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五)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六)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存款凭证和金融机构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经济来源情况的证明;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七)国籍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已经注销户口的,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地市县公安部门出具的国籍证明;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八)印章、签名、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3、需公证的印章、签名文本原件;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
4、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九)亲属关系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国外亲属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
5、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十)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夫妻关系公证、离婚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护照;
2、结婚证(如丢失要求办理结婚公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合影照;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如离婚证丢失可提交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未婚公证、未再婚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88号。
办理机构:
1、南昌市豫章公证处,负责人:黄勇,地址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 1118号中寰广场北四楼,联系电话:0791-86793058;地址二:南昌市阳明路79号,联系电话:0791-86808871;
2、南昌市东湖公证处,负责人:陈海明,地址:南昌市福州路309号悦蓝山6栋C座8楼,联系电话:0791-86211317;
3、南昌市西湖公证处,负责人:徐红,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80公馆6楼,联系电话:0791-86610148;
4、南昌市青云谱公证处,负责人:欧阳舟,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689号(徐坊客运站对面),联系电话:0791-85212374;
5、南昌市青山湖公证处,负责人:罗南红,地址:南昌市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政府西楼1楼,联系电话:0791-86362484;
6、南昌市新建公证处,负责人:朱建华,地址:南昌市新建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司法窗口,联系电话:0791-83098635;
7、南昌市大成公证处,负责人:陈学斌,地址:南昌市象湖新城八月湖路伟梦·东方院昭阁庭2号楼308号,联系电话:0791-83750789;
8、南昌县公证处,负责人:闵云华,地址:南昌县莲西路今日怡庭16楼,联系电话:0791-85710756;
9、进贤县公证处,负责人:徐战华,地址:进贤县民和路518号进贤县司法局一楼101、102室,联系电话:0791-85622631;
10、安义县公证处,负责人:胡四良,地址:安义县前进东路455号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91-83422373。
11、南昌市湾里公证处,负责人:肖婷,地址: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岭秀湖街1号169室,联系电话:0791-83768829。
监督举报电话:0791-8398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