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办事服务>服务指南>律师服务

律师服务指南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5-31 14:49:00 字体:

律师服务指南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何时聘请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准备起诉或者被诉之后,就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本人和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还有一些非诉讼事项也可以聘请律师处理,很多涉及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通过咨询律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怎样找到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亲友推荐是较为常见的方式。您可以通过登录江西法律服务网“江西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等多个途径了解这家律所和具体律师的大致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不会就个案为您推荐律师,以免影响公平竞争。

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下列行为是律师执业行为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5)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7)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8)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9)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14)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15)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9)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3)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24)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25)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信誉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6)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2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28)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9)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虚假行为;

3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2)拒绝或者懈怠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3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收费

1.收费标准

2003年,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出台《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明确代理民事、行政、刑事、申诉、仲裁和执行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书及其他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包括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在内的7项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放开价格。具体来说: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担任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所的律师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

2.收费的确定

确定律师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主要有:

1)需要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7)案件标的;

8)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律师费的计费方法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根据规定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791-8398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