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南昌普法>普法课堂

法援挽救失足少年 巧用附条件不起诉——对喻某非法拘禁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2-20 10:39:59 字体: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9日13日许,勒某等人向其打工的南昌市生米镇郡汤村砖瓦厂老板喻某某因讨要工资未果发生争斗。同日下午14时许,喻某某的小女儿喻某伙同母亲和姐姐将住在砖厂宿舍勒某等人的家属米某、吉某、莫某、吉伍及四个小孩集中起来拘禁在砖瓦厂的一个房间里,直至晚上20时被民警解救。期间,喻某将房门锁住并打了米某几巴掌,其大姐用鞋子和手掌殴打米某、吉某、莫某、吉伍某脸部等处,其母亲用砖头打了莫某等人肩膀等处,致使米某等人面部、肩膀等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米某、吉某、莫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7月7日,喻某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喻某等人与被害人米某、吉某、莫某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所欠工资和赔偿款。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喻某出生于年2000年5月2日,涉嫌作案时不满18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犯罪嫌疑人喻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并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主动赔偿相关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没有前科劣迹。其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喻某由于与受害人在工资给付上发生了摩擦,对方动手打伤了其爷爷,心生愤怒,怕他们一走了之情急之下才采取了非法拘禁的方式,思想上并未意识到自己违反了法律,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根据以上情节,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辩护律师建议检察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给其一个及时回归家庭、社会的机会,以利于其改过自新。

【处理结果及依据】

2016年12月23日,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喻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分析点评】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若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能够灵活地处理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首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宽柔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在办理未成人法律援助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成为了刑事辩护中运用最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