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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意外人迷茫,法律援助指方向——姚某英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6 15:47:11 字体:

基本案情

姚某英是一位84岁的老人,2016年8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姚某英经过井冈山大道立交桥下交警大队值班岗亭时,被交警徐开岗亭门碰倒摔伤,之后被送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入院后,暂患肢胫骨结节牵引,骨折三周左右原告及家属要求手术,于2016年9月23日下午3点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拍片提示骨折复位满意,内固定满意,术后予切口换药、抗感染、活血、抗凝、护胃等处理。出院后要求继续卧床为主,可适当坐轮椅,患肢不得负重;并于术后3月、6月、1年时拍片复查,必要时增加复查次数,不适随诊。花费救护车费用130元,医疗费51014.83元已由被告徐某垫付,另外徐某垫付了后期费用6000元。

2016年12月29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人民法医【2016】临鉴字第321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姚某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姚某英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2000元。3、被鉴定人姚某英的护理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鉴定费2700元。姚某英为维护自己权利决定向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代其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了姚某英的材料及经济状况,指派律师办理此案。接案后,律师了解到姚某英年事己高,行动不便,共有三个子女,只有一儿子在南昌居住。该儿子经常喝满身酒气带着母亲经常跑到西湖交警大队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吵闹影响了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考虑到姚某英年纪较大又在身体恢复中,承办律师指导姚某英书写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其儿子办理自己受伤赔偿事宜,免除了姚某英老人劳顿之苦,避免往来途中发生新的意外。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原告拿到了西湖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情发生经过证明,完成了司法鉴定等取证工作。承办律师还及时为原告书写了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并陪同原告西湖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受理了此案。

【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5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英各项损失61020元。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某垫付的费用57144.83元。驳回原告姚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150元,由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分析点评及案件启示】

公民在生活中可能会遭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不同侵权状态的救济方式和赔偿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事故发生时,徐某穿着警服,推开交警岗亭门的行为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应当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侵害发生后,当事人在遭遇意外事故后,往往不知所措,常常采取上访行为,以为闹一闹就能解决问题。上访、闹事不但扰乱了相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了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没有法院裁判依据,在依法办事的指引下,单位领导也是不会轻易签字给予赔偿的。本案当事人在法援律师的劝导、帮助下,不再到相关单位闹事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妥善解决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