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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难 法律援助帮维权——对未成年人赵某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8-06 15:44:51 字体: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3日23时23分许,刘某某驾驶赣A669R1小车在青山南路佘山路左拐弯时撞倒赵某某。交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后住院治疗,2016年12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股骨干骨折。花费救护车费150元,住院费816.93元,门诊费4.5元。赵某某当时急需要做手术,但江西省人民医院不能及时安排手术,赵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进入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13日出院,住院20天。出院诊断:右股骨干骨折。花费住院费16760.25元,护理器具费275元,门诊费104元。2017年3月27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编号:人民法医[2017]临鉴字第068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2000元。3、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赵某某受伤时年仅15岁,十级伤残严重影响未来生活,故赵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赔偿金3000元。赵某某父母多次与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但赔偿要求遭到对方拒绝。2017年6月22日,赵某某的父亲被迫之下来到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杜律师接待了赵某某的父亲,认真听取了其讲述案件发生经过。由于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对方也拒绝赔偿,杜律师建议其走诉讼程序。并在审查赵某某材料后,指导其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熊主任于同日批准了赵某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杜律师为承办律师。杜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赵某某的父亲当面约谈进一步了解情况:据了解肇事车辆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为该小型轿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3日,承办人为赵某某书写了起诉书准备好证据材料,并陪同赵某某的父亲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得到了法院的受理。由于受援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农村,但户口本已经全部改为居民户口,为了让法官认可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受援人的伤残赔偿金,承办人陪同受援人父母至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开具了失地证明。案件受理后,保险公司提出要重新做伤残鉴定,经东湖区人民法院摇号指定天剑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但其维持了原来的鉴定结果。2017年10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人在庭上提出了被告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和精神赔偿金。

【处理结果及依据】

2017年11月1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3674.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非医保用药费用1158.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93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完全的受害者,这次车祸给这个年仅16岁的孩子造成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打击。律师通过认真分析和细心引导,让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真正解决了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避免了产生不稳定因素。由于涉及伤残,律师在庭前查询了其户口所在地伤残标准,并建议其开具失地证明最终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案件最终结果也从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受援人利益。赵某某及其父母也对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