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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猛于虎 出行在外需小心——肖某应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7-17 11:55:24 字体: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11时左右,肖某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高新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创新大道口段北侧时,与违反禁行标志左转弯进入某路段后由西向东行驶应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应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应某于2017年12月2日13时至2017年12月28日8时入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应某多发性骨折,股骨颈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股骨下端骨折(左),胫骨下端骨折(左),胫骨上端骨折(左),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挫伤,肺挫伤,胸腔积液,肝囊肿。此次事故发生造成应某受伤的后果,应某家属情绪激烈,要求肖某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100万。肖某认为是应某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一度发生冲突,无法达成一致,随即申请蒋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蒋巷镇调委会”)出面予以调解。

【处理结果及依据】

2018年1月26日,当事人肖某及应某家属到蒋巷镇调委会申请调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肖某向调解员说明此次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解决,而应某受伤所花费的一切费用,他只承担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应某自己承担,这是应某违法交通秩序该付出的代价,并出具了由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开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某家属则提供了应某入院治疗的证明以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经过蒋巷镇调委会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肖某赔偿应某治疗期间8.3万元除外,另外支付应某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及伤残补偿金等费用4.5万元(此款于签订协议3天内支付2万元,剩余2.5万元在2018年4月底之前付清);肖某所交保险赔付款均由应某所得。

【分析点评】

“交通事故猛于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特点,一旦发生,不仅会给社会造成影响,而且还危及生命安全,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伤害。本案中应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禁行标志左转弯进入某路段后由西向东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某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此规定。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某虽然违反规则,但肖某在保持正常车速的情况下,理应能及时制动,避免事故,其未做到安全驾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