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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要避免 依法签约是关键——程某春双倍工资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7-17 11:55:55 字体: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日,申请人程某春入职到南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助理。双方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更名为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2016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10年。2017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愿意在原劳动合同不变的情况下,续签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收到后于2017年2月3日与公司总经理曾某面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2月4日,被申请人律师找申请人面谈未果。申请人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客服助理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后双方就劳动合同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南昌市新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496.69元。

【处理结果及依据】

新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并调解。调解无效后,仲裁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2005年9月入职,至2016年12月17日劳动合同期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10年,且双方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申请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477.10元。

【分析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可以要求支付11个月(即用工满一年)。

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最有效的法律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可以享受以下权益: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奖金福利、加班工资、辞退补偿等条款,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依此依据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的补偿、赔偿等,切实合法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用人单位来说,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因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有较强的约束性,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合同条款,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此来约束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