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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防控 切勿以身试法——闵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7-31 15:39:13 字体: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8日12时左右青山南路五纬路社区工作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8号令》的规定,在青山南路五纬路社区青山路立交桥卡点对进出人员开展体温检测,登记工作。闵某某驾驶电动车进入青山南路五纬路社区青山路立交桥卡点时,拒不配合登记、测温等工作,并辱骂社区工作人员,强行冲卡。返回时,又在对面的青山南路南社区卡点强行冲卡,被巡逻至此的董家窑派出所110民警发现。民警迅速追赶,及时将逃窜至青山南路佘山路口的违法人闵某某抓获。

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闵某某在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停车接受登记、测温时,拒不配合并强行冲卡,违反了《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8号令》、《南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五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闵某某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东湖公安分局依法对闵某某行政拘留10日。

分析点评

行为人闵某某明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城区各小区门口均安排社区工作人员对过往人员的体温检测、登记工作,且要求过往人员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然而违法行为人闵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且实施了辱骂、强行冲卡的行为,行为的性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客观要件,且其具有主观故意,并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局面,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自新型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闵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是发生在东湖区的一起影响恶劣的案件。该案件的查处,对违法行为人闵某某来说,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其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其树立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同时,该案件的查处警示其他群众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引导其他群众不要以身试法,不能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