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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案例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11 10:07:00 字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         

审稿:_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龚晓红______

检索主题词:餐饮店、牛蛙、不合格报告、进货查验义务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南昌市高新区某餐饮店牛蛙不合格检测报告,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调查与处理】

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牛蛙的进货单、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当事人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本)》第六编第四条,当事人在案发前未受到行政处罚,进购该批次牛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提供进货单对进购的牛蛙追根溯源,进货时提供了牛蛙的检测报告。当事人案发前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案发前未因不合格原料制作菜肴经消费者食用后受到投诉举报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条,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不仅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免受行政处罚,也有利于监管部门追本溯源,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