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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31 09:24:00 字体: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设立的主体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受理条件范围

1、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是以下几种民间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3、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后30日内调结;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

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机构

   1.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人:熊五根,联系电话:0791-83986425,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早祥瑞路89号南昌市法

律服务中心1楼。

2.南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人:魏有田,联系电话:0791-86795120,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
   更多调解机构请登录江西法律服务(http://jx.12348.gov.cn/)查询。

监督举报电话:0791-83986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