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问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七、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扌乇事项和权限。
以上内容已由调解员告知,我没有异议。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举证通知书
( )XX民调字第 号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忪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调解时,当事人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保管,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复印件记录于卷。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你方中请证人作证,应当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证人身份证,并且证人出庭作证。
四、你方应当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如下证据: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 与 纠纷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调解请求,参与调解,代签调解文书。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参 加 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参加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 (签 名):
记 录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后附: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释明)
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问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曰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金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