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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5-23 16:16:00 字体: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办理时间

(一)线上申请:江西省政务服务网南昌分厅(http://nc.jxzwfww.gov.cn/),办理时间:随时申请。

(二)线下申请

1.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湖北龙蟠大街993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大厅南昌市司法局202室),联系电话:0791-83986188。

2.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人:熊五根,联系电话:0791-83986425,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早祥瑞路89号。

3.南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人:孙运刚,联系电话:0791-86795120,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

更多调解机构请登录:江西法律服务网(http://jx.12348.gov.cn/)查询。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3. 办理时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办理流程

① 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② 受理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③ 告知: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④ 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有关证据,查清纠纷事实并如实做好记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⑤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⑥ 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⑦ 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⑧ 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⑨ 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好记录。

四、办理材料:1.身份证;2.人民调解申请书


附件:人民调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