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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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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云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修订有其一定的立法程序。2020年9月,市轨道交通集团申报该《条例》修正草案后,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市司法局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并与市轨道交通集团沟通,认为《条例》修改内容比较简单且有关内容已在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经2020年12月7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条例》未列入我市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认真研究轨道交通的定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等问题,如确有必要,今年可以法规修订的形式向市政府报送2022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与市人大有关委员会保持沟通,将重点研究您提出的重新定义轨道交通内涵、重新界定乘客守则内容、明确运营补贴机制和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等相关内容,积极做好该法规的审查修改工作。

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2021年7月1日      


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市司法局立法科杜静怡8388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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