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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5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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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帅志代表《关于适时出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责内容反馈意见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部委出台了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这些规定,是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依据和遵循。

二、关于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监管的规定

经查询,各地市专门对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出台规定的较少,部分省市就国有企业租赁事宜出台了有关规定。如,《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些规定均为规范性文件。

三、立法建议

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设区市的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对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可以进行修订或者废止。因此,建议参考外地做法,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台国有不动产租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宜。

南昌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市司法局苏志芳;电话:8388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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