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建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相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南昌市司法局为了扎实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要求,出台了《南昌市基层综合执法案件协调协作工作暂行办法》(洪司字〔2020〕33号),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街道)与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协调会商、案件移送、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支持等行政执法案件协调协作机制。各县(区)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了《东湖区基层综合执法案件协调协作工作暂行办法》、《南昌市西湖区基层综合执法案件协调协作工作办法》、《关于青山湖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青山湖区关于落实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的实施办法》、《青云谱区基层综合执法案件协调协作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确保将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在您提出的四点意见建议中,涉及市司法局职责的是第一点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建立配套管理机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是综合执法的协调部门,负责对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执法监督。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的前提下,政务服务部门做好乡镇街道执法事项赋权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做好赋权事项认领和承接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后,乡镇街道开始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司法行政部门再负责对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进行监督,严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资格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前,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只有部分人员真正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客观存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够完善。而部分下放事项又非常专业,乡镇(街道)承接能力较弱,确实存在承接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我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对基层承接不住的行政执法事项要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但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该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为政务服务部门。如果在具体工作的推进中,相关县区、部门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必将竭尽所能提供好法律保障。
诚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当前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沉镇街还面临着客观问题,南昌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部门联动,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持续围绕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这一目标,着力抓好相关工作,履行好监督职责,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南昌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日
抄 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李静,电话:8388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