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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7-06 11:14:00 字体:

洪司鉴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许可证号:360008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0000674973503H,法定代表人:王建斌,机构负责人:王建斌,机构住所:南昌市八一大道461号南大医学院南院教学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91-8636056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鉴定。

根据某单位的投诉举报,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鉴定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8年5月22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当事人在对原告杨爱良诉被告九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进行法医临床、医疗过错鉴定。当事人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濂溪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书及鉴定材料后,未明确表示不予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向我局提供的《回函》表明,在该案鉴定期间,濂溪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就该案的受理时间及鉴定时限从未有过特殊约定,当事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1日前受理该案。因当事人未向委托方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本案鉴定时限应自当事人收到委托书之日(2018年5月22日)起七个工作日后起算。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未与委托方就鉴定时限另行约定,且未提交延长鉴定时限及在规定鉴定时限内需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等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即2018年7月中旬前完成鉴定,但当事人直到2019年10月18日才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某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2、当事人提供的执业许可证(副本),两名涉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居民身份证;3、对两名涉案司法鉴定人的调查笔录;4、当事人出具的《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医院投诉的情况说明》;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18)赣0402民初字第386号);6、《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昌大司鉴所[2018]医鉴字第0911181号);7、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函》。

2021年6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司鉴罚告字〔2021〕2号),当事人表示同意处罚意见,不进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出法定鉴定时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及《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司法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