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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昌市反邪教群众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洪司综治字〔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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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激发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热情,形成人人反邪的社会氛围,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关于下发〈南昌市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南昌市反邪教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实效,全力推动我局反邪教工作更上台阶。


                                   南昌市司法局综治办
                                   2018年5月16日

    
               南昌市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大打反邪教人民战争,及时消除各类邪教的危害,结合我市近年来实施反邪教有奖举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组织的乡镇级、县区级、地市级的组织者、策划者、串联者等重要骨干,分别奖励举报人800元、1500元、2000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邪教传单、标语、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横幅、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制作窝点和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企图或正在干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宗教场所、公共场所秩序等滋事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拉人头、发展成员,奖励举报人1500元。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共场所宣扬邪教,张贴、散发反宣单,悬挂反宣横幅,使用人民币、伪基站、黑广播、无人机、移动热点、空飘气球等载体宣扬邪教,使用电话、短信、微信、微博、qq等手段宣扬邪教的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第九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插播广播电视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非法安装电视接收器接收邪教反动节目,使用翻墙软件非法浏览邪教网站等活动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奖励举报人8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邮寄、私藏邪教资料和物品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破坏反邪教宣传设施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从事其他现行违法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元以上。
  第十五条 收缴、清除并上交邪教的反宣品、资料和物品(如宣传横幅、宣传单、光盘、书籍、印有邪教反宣内容的人民币等),每份奖励10-20元,一年内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发现并清除大型反宣横幅、标语、涂鸦等,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第十六条 为公安机关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邪教现行活动、活动窝点和重要骨干的举报,先拍照取证,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各级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范办)、凯风南昌微信公众平台、南昌反邪教微博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结案后,应主动开具证明并附对涉案人员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移交到所在县(区)防范办。
  第十九条 收到的邪教反动宣传品(对喷涂在物体上的应拍照取证,并拨打“110”报警),直接交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或县区防范办,留下姓名、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各县区防范办提出奖励申请,并附公安机关证明、处罚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报市防范办审批。市防范办每季度核发一次奖金。对第十五条之规定,举报人收缴的实物,各县(区)防范办直接核定奖金,预先支付,并对收缴的实物妥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统一上交或销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获得奖金私自制作邪教资料的,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防范办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任何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给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奖励对象不适合各级防范办工作人员,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专职反邪教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防范办负责解释,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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