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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3件和修改《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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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解决部分法规规章与机构改革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省政府2019年上半年,省司法厅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的重点为:一是与因机构改革而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二是与新“三定”规定中的机构名称、职能不一致的规定;三是与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治理体系不一致的规定;四是其他与机构改革要求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
  本次清理的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主要内容与机构改革涉及的已修改的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替代的,建议废止。
  2.与新“三定”规定中的机构名称、职能不一致的,建议修改。
  3.个别条款内容与机构改革涉及的已修改的上位法,或者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治理体系以及其他机构改革要求不一致、不衔接的,建议修改。
  4.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我厅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起草或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逐条对照、逐项研究,分别提出修改的初步意见和理由,根据部门意见逐一审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已达成一致清理意见共700余条。
  本次清理分两批进行。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第一批一揽子修改了43件省政府规章。现第二批废止《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3件和修改《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
  一、拟废止的省政府规章3件。
  因主要内容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内容滞后于改革需要,我省废止《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如《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内容已经不适应不动产登记改革的形势,我省土地登记管理可以直接适用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因机构改革,《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责任单位已转为省审计厅,省发改委已无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职能。
  二、拟一揽子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1件。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及职能调整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一是根据各部门新的“三定”规定,将法规规章涉及的职责承担部门统一修改为新组建机关或者划入职责机关。二是职责不变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对机构名称作出修改。如将“国土资源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农业部门”分别相应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三是部门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相应进行修改。如根据《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市、区)环保局调整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的要求,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与国家上位法新规定相抵触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均作了修改。
  (三)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条款作出修改。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我们修改了《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消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批。


      相关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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