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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洪府复字〔2024〕163号、164号、165号、166号、167号、168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19 09:00:00 字体:

送达公告

李振昌:

你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的6份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自2024年4月3日起中止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洪府复字〔2024〕163号、洪府复字〔2024〕164号、洪府复字〔2024〕165号、洪府复字〔2024〕166号、洪府复字〔2024〕167号、洪府复字〔2024〕168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府领取上述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91-83884393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