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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复字〔2021〕300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22 15:23:00 字体:

洪府复字〔2021〕300号

申请人:卢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月26日14时36分,申请人驾驶赣AXXXXX小车在艾溪湖南路创新二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实施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收到处罚通知后,申请人前往事发路段观察发现,该道路右侧车道可以直行或右转,不存在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2021年1月26日14时3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赣AXXXXX的小型汽车在艾溪湖南路创新二路口实施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记录。根据违法图片显示申请人行驶在右转道上,该行车道导向标志为右转,并非右转与直行,当事人驾驶车辆已行驶至马路对面路口,并未右转。

二、违法规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三、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罚款1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电子监控设备采集的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14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赣AXXXXX小车途经艾溪湖南路创新二路口时,因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实施管辖的行政职权。

根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按导向车道行驶”是指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划有导向车道的情况下,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3张电子监控照片均可证实艾溪湖南路创新二路口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第3张照片可证实申请人行驶的最右侧车道仅有右转导向标识,标识清晰醒目,申请人驾驶赣AXXXXX小车在驶出右转车道后并未右转,而是直行通过该路口。综上,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对该事实亦无异议。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事后变更该路口车道导向标识为由,否认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性质,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