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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复字〔2021〕302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30 15:24:00 字体:

洪府复字〔2021〕302号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系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8月31日8时15分许,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新洲路口,申请人没有向右转车道变道成功,所以没有实施在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穿插等候车辆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2021年8月31日8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赣MXXXXX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新洲路口第一次实施在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穿插等候车辆行为时,执勤民警进行了警告,让申请人按车道行驶。申请人驾驶该车前行数米后再次穿插等候车辆,执勤民警发现后,对其开具了编号为3601071592400029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网打印件和3段天网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1日8时15分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西湖区中山西路新洲路口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赣MXXXXX小车实施了在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穿插等候车辆行为,遂将其拦下,现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实施管辖的行政职权。

根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申请人是否实施在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穿插等候车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3段天网监控视频反映,案发时右转车道有大量机车辆在停车排队,申请人驾驶赣MXXXXX小车在远处由右数第三直行车道逐渐行驶至右数第二直行车道,在距离同车道前车约5个车位距离时停车,并有向最右侧右转车道穿插意图。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后及时上前制止,作出直行手势,随后申请人驾驶赣MXXXXX小车直行。7秒后,当申请人右前方两辆车辆因启动时间差存在空隙时,申请人驾驶赣MXXXXX小车开启右转向灯,并同时伴有加速向右转车道穿插行为,由于间隙过小,未成功穿插进入右转车道,随后执勤民警将其拦停。综上,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从前方车辆左侧穿插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以没有向右转车道变道成功为由,否认其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性质,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