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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复字〔2022〕418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3-17 11:08:00 字体:

申请人: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申请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通知书》(洪食奖通字〔2022〕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一级举报奖励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编号为XA31972209636)向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该挂号信于10月 27 日被签收。截至11月 10 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于是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作出红谷复字(202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个工作日依法履责。2022年1月21日,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举报线索移送至被申请人下属执法稽查局红谷滩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红谷滩分局)。

稽查局红谷滩分局于 2022年6月1日作出《关于红谷滩新区惠多食品超市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线索办结回复》。

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通知书》(洪食奖通字〔2022〕第1号)。申请人对奖励决定认定的等级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复印件均签字按手印,且在复印件写上了“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的材料符合一级举报奖励的要求。

另提交一份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庐府复决字〔20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给行政复议机关参照使用。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提供的证据有马百良秋梨润喉蜜(150ml/瓶)、芝麻椰奶蛋卷(榴莲味、285g/包)、6 号门牌红葡萄酒(750ml/瓶)、蓝胖子蓝莓护眼片(300g/瓶)和蓝胖子脱脂奶粉(lkg/瓶)等5个品种商品的购物小票以及照片。

经过被申请人调查,其中3个品种被申请人认定并不属于违法证据。且申请人在举报时,未将举报的5个品种实物证据连同举报材料一同提交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认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时,并未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为办理该案的直接物证,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举报时未提供违法的直接证据。

依据《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通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红处字〔2022〕1009号);

2.申请人举报信及附件(照片3页);

3.《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7日,申请人在红谷滩新区×××××购买马百良秋梨润喉蜜、芝麻椰奶蛋卷、6 号门牌红葡萄酒、蓝胖子蓝莓护眼片、蓝胖子脱脂奶粉等5款进口产品。10月2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编号为XA31972209636)向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该超市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1日,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被申请人下属稽查局红谷滩分局。5月2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红处字〔2022〕1009号),并于6月1日将办结情况告知申请人。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通知书》(洪食奖通字〔2022〕第1号),决定对申请人举报行为予以200元奖励。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并同步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通知》(洪编发〔2019〕14号)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市本级和各城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举报奖励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职权。

根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属于三级举报是否合法。

《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十二条规定,奖励金额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中,可以综合案件货值、案件性质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价值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因素,对举报人计算奖励金额。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机关,对红谷滩新区×××××作出《处罚决定书》,源于申请人有关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但《处罚决定书》认定红谷滩新区×××××存在违法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并非完全直接依附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及所购商品的照片、购物小票复印件等举报材料,而系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举报材料,进一步通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第三方翻译材料等一系列调查行为所最终确认。因此,被申请人综合前述各类因素作出《奖励通知》,认定申请人的举报属于三级举报奖励,酌情给予其200元奖励,符合《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通知书》(洪食奖通字〔2022〕第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