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依据我国《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提起的仲裁申请。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买卖、赠与、借款、保证、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等合同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