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工作目录>通知公告

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5-30 16:00:00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单位

1

南昌市档案局

2

南昌市新闻出版局

3

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

南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5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南昌市教育局

7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8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南昌市公安局

10

南昌市民政局

11

南昌市司法局

12

南昌市财政局

13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16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8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19

南昌市水利局

20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21

南昌市商务局

22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3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4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25

南昌市林业局

26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8

南昌市体育局

29

南昌市统计局

30

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1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32

南昌市消防救援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序号

单位

1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

南昌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

3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4

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5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

6

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7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

8

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

9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10

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

11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

12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

江西鄱阳湖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三、其他事项

1.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南昌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